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的保护制度(植物品种、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和比特流)
植物品种
明确植物品种定义,扩大专利可授权客体范围(A25.1)。【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3节】
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属于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经人工选育或改良的植物及其繁殖材料,如果不具有一致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或者相对稳定的遗传性状,则可能不属于“植物品种”的范畴并能够获得专利保护。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
增加对人工智能伦理的考虑和判断,给出创造性审查示例,明确申请文件撰写要求。【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
- 可授权主题审查(A5.1):引入伦理审查,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例1】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在顾客未察觉的情况下识别身份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例2】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基于行人性别和年龄选择被保护或被撞对象,违反社会公德。
- 创造性审查(A22.3):强调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的贡献
【例18】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区别特征为识别对象,未改变算法本身,不具备创造性。
【例19】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区别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有贡献,具备创造性。
- 说明书撰写(A26.3):需要清楚记载模型、训练和算法与应用领域/场景的结合方式(如涉及)
【例20】说明书充分公开案例: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无需记载公知算法。
【例21】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案例: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未记载关键指标和因果关系,未提供效果验证数据。
比特流专利
增加比特流专利申请审查专门规定,明确可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第二部分第九章第7节】
优化审查标准和规则
同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完善同日申请处理方式,仅允许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回归立法本意。【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
创造性审查强调技术特征的贡献
明确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通常不会给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以提高审查效率,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趋严
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时将不予受理,规制恶意无效行为。【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依照《专利代理条例》处理。【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
固化审查实践中的成熟做法
明确按需审查理念和快速审查相关规定
可以依申请人请求进行优先审查、快速审查或者延迟审查。【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
分案申请的优先权规则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和第6.2.2.2节】
明确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提交要求
对于PCT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若申请人是由在先申请的申请人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形成的权利转移而享有优先权,除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
其他
- 关于发明人资格:强调不得填写虚假的发明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即自然人,排除了人工智能),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
强化专利代理机构责任:应当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
费用缴纳:对于符合规定格式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不计算页数。【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
可请求退款的三种情形:由专利局主动退改为需要申请人请求退费。【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1节】
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PTA类补偿):其他合理情形如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程序等。【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节】
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提交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如果有多个符合要求的修改文本,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将“同样的”修改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