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bitux爱必妥-Cetuximab西妥昔单抗
TiPLab 木桃
2017-10-06

爱必妥(Erbitux)是一款靶向EGFR的重磅药,其活性成分为Cetuximab,即西妥昔单抗。然而,其原研药公司ImClone在专利这件事上却频频受挫,剧情可以说是跌宕起伏。回首看,这一切都是ImClone前期一再取巧埋下的隐患。对于中小型创新药企业来说,ImClone的前车之鉴或许能带来一些启发。

看上去很美的重磅药

结肠直肠癌是全球最常见的癌症之一,容易发生转移和复发,在抗体药出现以前,伊立替康、奥沙利铂和5-氟尿嘧啶是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的一线疗法,但是仍然存在耐药性等问题。Cetuximab的出现改变了这一情况。根据一项转移性结直肠癌的临床试验研究结果,西妥昔单抗和伊立替康联用的响应率为22.9%,而西妥昔单抗单药的响应率也高达10.8%。

Erbitux®
Erbitux®

西妥昔单抗是一种重组人/鼠嵌合单克隆抗体,能够特异性结合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HER 1)的细胞外结构域。EGFR过表达通常发生在晚期肿瘤中,或者伴随着肿瘤耐药性而产生,而靶向EGFR的西妥昔单抗与化疗剂联合后,可降低耐药性,并达到协同治疗的效果

西妥昔单抗最初是由ImClone公司研发,1994年11月开始进行临床试验,由于疗效出众而备受关注。2004年,西妥昔单抗首次经FDA批准,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之后,FDA又批准其用于治疗头颈癌。2013年,爱必妥的全球销量达到23亿美元。

到此为止,这都是一只看上去很美的重磅药。然而,在一片欢声中,暗藏危机。

深陷专利纠纷的ImClone

一般来说,凡是能带来重大商业价值的重磅药都有众多专利保驾护航。然而,ImClone只为Erbitux®配备了一个主要专利,而且还没保住。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您好,请问发明人里为什么没有我的名字?

2003年10月,ImClone忽然收到了Yeda的一纸诉状,声称US6217866B1 (申请号US08487761)专利的发明人与事实不符,还应当包括Weizmann研究所 (Yeda负责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运作)的三位科学家。那么,US6217866B1专利与ImClone是什么关系呢?Weizmann研究所和Yeda为什么又会牵涉其中呢?

故事还要从十几年前讲起。

最初,Rhone-Poulenc-Rorer公司 (下称Rorer公司)的Joseph Schlessinger等人开发出了两款结合EGFR的抗体 (其中包括mAb108),然后交给了Weizmann研究所的三位科学家进行后续研究。这三位科学家首先发现mAb108与化疗药联合使用可以发挥协同治疗的作用,并准备将这一结果发表。发表之前,他们将论文手稿发给了Rorer公司审阅。然而,Rorer却自作主张,基于论文手稿中的部分数据,于1988年递交了第一个专利申请,请求保护mAb108抗体以及其与化疗药物联合使用的方法。之后,Rorer又接连递交了一系列延续案和部分延续案,但后来都陆续放弃了,最终留下的只有US08487761。在这个过程中,Rorer并没有把专利申请的事情告诉Weizmann研究所,当然也没有把那三位科学家的名字列入发明人中。此前,Rorer将US08487761的专利申请权独家许可给了ImClone,ImClone也没有在意有关发明人的问题,这为后来发生的一切埋下了伏笔。

在最初递交的专利申请中,US08487761的权利要求包括生产抗EGFR抗体的杂交瘤细胞株,但这些权利要求在USPTO的审查过程中因缺乏新颖性和说明书描述不清楚等问题被驳回了。在2001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中 (US6217866B1),只包括保护联合用药的方法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保护使用结合肿瘤细胞EGFR胞外结构域的抗体联合抗肿瘤剂来抑制表达EGFR肿瘤细胞生长的一种方法,其中抗体不与抗肿瘤剂缀合。US6217866B1将于2018年2月12日到期。

鉴于联合治疗的想法和结果均来自Weizmann研究所的科学家,而授权后的专利US6217866B1不再单独保护Rorer公司开发出的杂交瘤细胞株,此时的发明人应该仅包括Weizmann研究所的科学家们了。但此时ImClone还是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US08487761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1
US08487761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1
US6217866B1的权利要求1
US6217866B1的权利要求1

Yeda知道这件事后,试图说服ImClone将其发明人加进去,不过被ImClone拒绝了,于是就有了诉讼一事。2005年,Yeda进一步认为,US6217866B1专利中并未涉及对抗体生产细胞株的保护,因此应当将Rorer的发明人从发明人列表中删除。该来的问题迟早会来,ImClone不得不使劲浑身解数为自己辩护。

但事到如今,即使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仍难以力挽狂澜。2006年,Yeda说服了法官是ImClone一方复制了他们的论文初稿中的内容,并且试图向Yeda隐瞒他们私自申请专利这一事实,导致Yeda直至专利授权前夕都被蒙在鼓里,不得不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院最终裁定Yeda是唯一的专利权人。

爱必妥是当时ImClone公司唯一上市的产品,并且市场潜力被广泛看好。然而,这次发明人之争不仅使ImClone失去了对US6217866B1的控制权,还可能因生产爱必妥而面临Yeda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迫于无奈,ImClone选择了破釜沉舟,在获知权属纠纷判决结果的两天后,采取行动试图挑战曾经属于自己的US6217866B1。然而,这次挑战进行得并不顺利,ImClone在于己不利的条件下与Yeda达成和解。最终ImClone一方同意向Yeda支付1.2亿美元以获得US6217866B1的非独占专利许可。

Yeda作为一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当然是要把专利的价值最大化,于是Yeda还将US6217866B1许可给了ImClone的竞争对手Amgen,Amgen拥有一款同样靶向EGFR的产品Vectibix® (2006年9获得FDA批准),作为单药或与化疗药联合治疗转移性结肠直肠癌。上文我们提到,US6217866B1保护抗EGFR抗体和抗肿瘤剂联合用药的方法,若Amgen未获得Yeda的许可,则Amgen生产销售Vectibix®的行为将会涉及侵权。这无疑是给ImClone的又一重打击。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长远来看,很多事情越早解决反而越容易。一旦木已成舟,往往悔之晚矣。

对不起,我想你的Erbitux®侵权了!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ImClone一边忙着应付找上门来分钱的Yeda,一边还得应付找上门来讨债的Repligen和MIT。这又是为哪桩呢?

话说,2004年Repligen和MIT联合将ImClone告上了法庭。声称ImClone一直都在使用Repligen的Gillies细胞株生产Erbitux®,这一行为侵犯了保护这一细胞株和蛋白质生产方法的专利权 (US4663281A,下文称’281专利)。’281专利是由MIT的科学家申请而后独家许可给Repligen公司的。该专利于1987年获得授权,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提高哺乳动物细胞产生蛋白质的方法,通过重组DNA技术向哺乳动物细胞中引入一种转录“增强子” (enhancer)来实现。权利要求18还对这种经过遗传修饰的哺乳动物细胞株进行了保护。虽然这个专利2004年5月5日就到期了,但是该讨回的公道还是要坚持讨回的。

US4663281A的权利要求1
US4663281A的权利要求1

那Repligen公司又是如何与ImClone发生纠纷的呢,其实这中间NCI (美国国家癌症研究中心)也插了一脚。

原本NCI与Repligen达成了协议,合作开发一种大规模生产嵌合单抗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Repligen使用了’281的专利技术开发出了一种靶向EGFR的基因工程化嵌合抗体 (即C225)以及能够过表达该嵌合抗体的Gillies细胞株供NCI研究使用。但是,NCI却背着Repligen偷偷将这一细胞株转让给了ImClone。如果Imclone在从NCI获得该细胞株的时候,能够进行自由实施分析,合理估计风险,也不至于埋下隐患,造成今后更大的损失

这世间的事,往往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一世。到了1996年,Repligen获悉ImClone一直在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来做药物研究。于是,Repligen向ImClone寄出了一纸告知函,通知ImClone其行为侵犯了’281专利,并请ImClone缴纳专利许可费。面对Repligen的告知函,ImClone辩称,他们是直接从NCI获得的C225和Gillies细胞株,没有必要获得Repligen的许可。后来,Repligen提供证据证明ImClone没有权利使用’281专利,而ImClone又回应称他们只是使用C225进行临床研究,属于Bolar例外的情况,因此不属于侵权行为

2001年,ImClone向FDA递交了BLA申请,将C225命名为Erbitux®。2004年2月获得FDA的批准并开始上市销售。此后,ImClone还一直都在使用Gillies细胞株生产并销售Erbitux®

最后诉讼双方达成了和解,虽然当时’281专利已经到期,但Erbitux®在专利到期前三个月已经上市销售并赚取了一部分利润,最终ImClone为此赔偿了6500万美元。好在专利到期的早,如果保护期更长的话ImClone不知又要为此付出多少代价了。

未虑胜,先虑败

成功的故事往往各有各的精彩,而失败的故事总是相似。芒格喜欢说“All I want to know is where I’m going to die, so I’ll never go there”。

ImClone用高昂的代价告诉我们:很多时候,走捷径未必离目标更近。相反,很多问题若能在早期得到应有的重视,解决起来会更容易,而付出的代价也会小得多

以Erbitux®为例,若ImClone早期在专利的权属问题上能够更坦荡一些,并且做好自由实施分析,就不会埋下这么多隐患,以致深陷专利纠纷。可惜,这世上的事情并没有那么多“如果”。

其实,在ImClone的故事中,我们也能看到很多初创企业的影子。创业之初,用人的地方多,用钱的地方更多,企业往往在意的是控制成本、怕麻烦,仅凭短期结果进行决策。这必然会为自己埋下许多雷,而后果常常是“难以承受之重”。希望ImClone的前车之鉴能带给大家一些启示。所谓“为将者,未虑胜先虑败,故可百战不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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