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Lab医疗器械专利研究系列】迈瑞 VS.科曼案:创造性评判中不以简单论高下
TiPLab 盖世小卷毛
2021-04-28

在医疗器械领域不乏一些看似简单的改进型的技术,这些技术在创造性评述的过程中通常会被主观地认为创新高度较低而不具备创造性,本文将结合近期的复审委案例对此类技术的创造性进行讨论。

前言

在诸多的发明创造中,有颠覆性的技术,也有改进型的技术。颠覆性的技术通常较难找到相似的对比文件,但是改进型的技术会存在大量相似的对比文件。并且,站在事后的角度,在发明人提出的技术问题背景下,也会容易后见之明地认为这些简单的技术看似并无创造性。

在医疗器械领域中,这种情形也尤为常见,这与医疗器械领域改进型技术较多的特点密切相关。但针对这些技术是否值得保护,或者如何评判这类技术的创造性的问题,本文将结合近期的复审委案例对此进行讨论。

案例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在2010年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通气模式切换设备、方法及麻醉机、呼吸机”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010501396.X,以下简称96X专利)。该专利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需要通过触摸屏来选择通气模式,在通气模式选择后仍然要采用旋转编码器进行通气模式的确认,即通气模式的选择和确认操作需要在两个输入设备上进行的技术问题。

该专利授权时的权1如下:
1.一种通气模式切换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
触摸屏,用于接收未决通气模式选择信息和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信息;以及
当前模式切换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述触摸屏输出的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信息后,将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为所述触摸屏输出的未决通气模式选择信息所指的通气模式

当前通气模式、未决通气模式和可供备选的其他通气模式同时显示在所述触摸屏上。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在2020年7月向国知局提出该专利无效, 并认为权1相对于4份证据(对比文件)中的任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无创造性。

权1vs证据1

证据1为一种通气模式切换设备(公开号US2007/0017515A1),其权利要求7记载如下:
7.A breathing assistance system, comprising:
a controller configured to control a breathing assistance device to deliver gas to a patient based on a set of implemented ventilation parameters;(一种控制器,被配置为用于控制呼吸辅助装置,以根据一组实施的通风参数将气体输送给病人)
a display configured to display proposed settings for a set of proposed but not implemented ventilation parameters;(显示器,被配置为显示一组拟议但未实施的通风参数的拟议设置)
one or more settings adjustment interfaces configured to cooperate with the display to allow a user to adjust the proposed settings for one or more of the displayed proposed ventilation parameters, wherein proposed settings that have been adjusted are visually distinguishable from proposed settings that have not been adjusted; and(一个或多个设置调整界面,被配置为与显示器协作以允许用户调整一个或多个所显示的拟议通风参数的拟议设置,其中己调整的拟议设置在视觉上可与未调整的拟议设置区分;以及)
a settings accept interface configured to cooperate with the controller and the display to allow a user to accept the proposed settings for the set of proposed ventilation parameters such that the proposed ventilation parameters are implemented by the controller for controlling the breathing assistance device to deliver gas to the patient.(设置接收界面,被配置为与控制器和显示器协作,以允许用户接受拟议通风参数集的拟议设置,以便由控制呼吸辅助触摸屏装置的控制器实施拟议的通风参数,以将气体输送给病人)

证据1的说明书记载了:主设置区域152显示了当前的主设置。若通气口设置步骤第一阶段更改时发生任何主设置变更,拟定通风口设置屏幕320上将显示屏幕内的继续按钮356;若无主设置变更,则屏幕内的继续按钮不会显示,直到通气口设置步骤第二阶段某一设置发生改变。若使用者认为所输入数值可行,则可按下屏幕内的继续按钮356。然后使用者可按下屏幕外的接受按钮,以完成通气口设置,将现有通气口设置变更为建议设置。

证据1的图8
证据1的图8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设置接收界面,被配置为与控制器和显示器协作,以允许用户接受拟议通风参数集的拟议设置,以便由控制呼吸辅助触摸屏装置的控制器实施拟议的通风参数,以将气体输送给病人” 公开了96X专利的触摸屏用于接受未决通气模式选择信息和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信息;“按下屏幕内的继续按钮356”以及由此进行的切换操作单元相当于切换信息和当前模式切换单元。图8中的触摸屏显示段150显示当前通气模式设置,显示段160显示未决通气模式设置,权利要求33中“触摸屏向用户显示多个通风模式”相当于本专利“当前通气模式、未决通气模式和可供备选的其他通气模式同时显示在所述触摸屏上”。

复审委认为,证据1的触摸屏仅能接受未决通气模式选择信息,以允许用户利用触摸屏调整拟议通风参数中的一个或多个,但是证据1的触摸屏不能独立接受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信息,触摸屏也就不能将接受的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信息输出到当前模式切换单元,因为证据1中使用者输入数值变更主设置后,需要先按下屏幕内的继续键356,然后按下屏幕外的接受按钮104,以完成通气口设置,将现有通气口设置变更为拟议设置。因此,证据1利用屏幕内的继续键356和屏幕外的实体的接受按钮104进行确认切换操作的单元相当于本专利的当前模式切换单元。证据1实质上是利用与交互式触摸屏分开的手动控制来进行通气模式、参数调整的确认切换操作。

此外,证据1触摸屏显示段150显示当前通气模式设置,显示段160显示未决通气模式设置仅公开了当前通气模式和未决通气模式可以同时显示,但未公开“当前通气模式、未决通气模式和可供备选的其他通气模式同时显示在所述触摸屏上” ,权利要求33中的“触摸屏向用户显示多个通风模式”并不能证明包括当前通气模式、未决通气模式和可供备选的其他通气模式的多个通风模式是** “同时”显示在触摸屏上**。

因此,复审委认定96X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96X专利的触摸屏用于接受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信息,证据1的触摸屏不能接受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信息,(2)96X专利的当前模式切换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述触摸屏输出的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信息后,将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为所述触摸屏输出的未决通气模式选择信息所指的通气模式;证据1的当前模式切换单元,用于在接收到包含触摸屏外的接受按钮输出的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信息后,将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为所述触摸屏外的接受按钮输出的未决通气模式选择信息所指的通气模式;(3)当前通气模式、未决通气模式和可供备选的其他通气模式同时显示在所述触摸屏上。

96X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通气模式切换设备在切换通气模式时的操作距离和操作复杂度,提高操作效率,并使三种状态的通气模式可以一目了然,便利操作,而证据1并未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最后复审委判定96X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

权1vs证据2、3、4

请求人还提出96X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2(公开号:US2010/0218766A1)+公知常识、证据3(申请号为EP2181726A1)+公知常识、证据4(Evita 4危重症治疗呼吸机中文使用说明书软件4.n版)+公知常识无创造性。

但以上证据都存在着技术特征等同认识错误和/或公知常识举证不足的问题,因此均没有影响96X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文限于篇幅不一一展开讨论,最终复审委维持96X专利有效。

小结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查找对比文件的过程中,高命中率的子弹比散弹更具有杀伤性,即应当用更多的时间在如何通过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的组合来论证创造性,而非仅通过多篇相似的对比文件分别评述。在论证公知常识时,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另外,从96X专利的方案本身来看其实并不复杂,在创造性评判中甚至经常会用“容易想到”来评判这种高度的创新。但是简单的改进并不意味着没有创造性,关键是在现有技术的汪洋大海中有没有能够真正影响到方案创造性的技术,评价技术特征的等同需要从技术特征的整体功能出发,不能仅因为相似就直接认定为等同,如果不能证明差异性的显而易见,则就不足以影响创造性

在某些领域,尤其是现代的医疗器械领域中,通常很少有颠覆性的技术出现,但并不能因此质疑这些非颠覆性改进的价值。创造性判断应遵从客观事实,不能主观地认为“简单”而认为显而易见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和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