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体发明的专利授权难点(六):功能限定之与特定序列抗体结合相同表位
TiPLab初
2022-05-06

以纯功能特征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如通过结合表位肽、技术效果、物理化学参数进行限定时,通常会遇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或“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前面我们分析了2种类型的纯功能特征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今天我们来看看另一种类型的纯功能性限定:“与特定序列抗体结合相同表位”的抗体权利要求在授权过程中遇到的挑战

案件背景

本次案例涉及申请号为200880126539.4,名称为“抗NR10抗体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本专利涉及一种抑制NR10与IL31结合的中和抗体。在实审阶段,审查员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理由驳回,最终复审委撤销了该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

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多种抑制NR10与IL31结合的NR10中和抗体之一,其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3)为结合特定表位的抗体,该表位由2部分进行限定:(1)与VH/VL为SEQ ID NO:12/16的抗体具有相同的结合表位,且(2)结合SEQ ID NO:76中特定氨基酸区域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

审查员认为根据抗体的VH/VL或CDR识别区获得其识别表位,再根据该识别表位获得能够结合该表位的诸多抗体,再从诸多抗体中筛选出能够达到相应功能的抗体,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过度的劳动

上述权利要求2中技术方案(3)虽然限定抗体结合SEQ ID NO:76的21至120位(说明书中记载的完整的NR10结构域1),但是抗体的结合表位即抗原表位通常是由数个氨基酸残基组成,也就是说上述VH/VL为SEQ ID NO:12/16的抗体(NS22)的表位位于前述结构域1中。在这种没有给出抗体结合表位区段的具体位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要知道NS22的具体表位,再去筛选获得“具有抑制NR10与IL31之间结合的中和活性”的目标抗体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申请人争辩

针对上述驳回理由,申请人进一步限定抗体与SEQ ID NO:76中“21-120位之中”的氨基酸区域结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

申请人认为上述权利要求2中(3)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理由在于与(3)中SEQ ID NO:12和16相关的抗体对应于抗体NS22,虽然本申请没有公开NS22所结合的NR10的表位,但该表位可以通过用于表位作图的常规方法得到鉴定。

因此,在能够利用常规技术获得表位的基础上,说明书第23页第14-27行记载了例如使用竞争法对抗体文库进行筛选,以选出所需的与NS22结合相同表位的抗体,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鉴定所得的表位通过竞争法容易地产生方案(3)的抗体

争议点

虽然权利要求限定了(1)与特定序列抗体具有相同的表位以及(2)表位所在的氨基酸区域,但是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都没有公开该抗体所结合的具体表位位置

那么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要获得包含上述特征且同时具备抑制NR10与IL31结合这一功能的目标抗体,首先要解析出NS22抗体的识别表位,然后再获得能够结合该表位的抗体,进而再筛选具有相应功能的抗体,那么这一过程是不是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争议点,复审委最终撤销了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2中技术方案(3)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表位功能+结合该表位的抗体

具体中和活性的表位

在本案中,说明书记载了“识别结构域1的抗体具有高中和活性”,其中结构域1为人NR10 SEQ ID NO:76以包含信号肽的状态下序号计第21位-120位氨基酸。也就是说,说明书明确了该表位肽的功能:高中和活性,结合该表位肽的抗体都具有高中和活性,能够抑制NR10与IL31之间的结合

结合功能表位的抗体

实施例证明了VH/VL为SEQ ID NO:12/16的NS22抗体是具有抑制NR10与IL31之间结合的中和活性的抗NR10抗体,同时证明了NS22的完全人源化抗体H44M58L17以及另一株NR10的中和鼠单抗ND41识别NR10蛋白胞外区N端部分,即SEQ ID NO:76上包含信号肽的状态下的序号计第1-123位氨基酸(这包含了信号肽和NR10的结构域I部分)。

由于通常情况下,信号肽引导跨膜蛋白分泌到细胞外后被信号肽酶切除,并不影响成熟蛋白分子之间的相互作用,因而具有抑制NR10与IL-31之间结合的中和活性的抗NR10抗体NS22所针对的抗原区段,应位于前述NR10的结构域I部分(即SEQ ID NO:76上第21位氨基酸~第120位氨基酸的区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能与SEQ ID NO:76的人NR10氨基酸序列中21至120位之中的氨基酸区域结合的抗体中包含了诸如NS22以及能与NS22结合相同表位的抗体

也就是说,在说明书证实了(1)具有中和活性的VH/VL为SEQ ID NO:12/16的NS22抗体结合位于SEQ ID NO:76的21-120位氨基酸,且说明书也记载了(2)与SEQ ID NO:76的21-120位氨基酸结合的抗体是中和抗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与NS22抗体结合相同表位,且与SEQ ID NO:76的21-120位氨基酸结合的抗体应具有权利要求所述的中和活性

那么在说明书也给出了证实与另一抗体识别相同表位的抗体的方法,即通过表位竞争来确认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使用竞争法筛选出所需的与NS22结合相同表位的抗体,也就能得到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中和抗体,这一过程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总结

抗体发明中,“结合与特定序列抗体相同表位”或“与特定序列抗体竞争结合”是一种常用的抗体表位限定方式。与直接限定“抗体结合表位肽”类似,这种限定方式也容易遇到“不能合理预期所有结合该表位的抗体都具有相应功能”,除此之外还会存在“因为要先确定特定序列抗体的表位,再筛选得到相应功能抗体这一过程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这一问题。

本案中,说明书记载了表位肽具有相应功能,同时也证明了特定序列抗体正结合该段功能表位肽,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合理推断与该特定序列抗体具有相同表位的抗体也会结合该功能表位肽,也就能合理预期与该特定序列抗体具有相同表位的抗体能够具有相应的功能

那么为了得到上述相应功能的抗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要付出的劳动就是证明是否与特定序列抗体具有相同表位,在本案中合议组认为与特定抗体结合相同表位的筛选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且本专利说明书也已经记载,因此要想得到上述抗体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