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那些事儿—序
TiPLab 忍冬
2021-11-12

了解“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原则,能够协助我们在专利布局的前期规划设计合理的实施方案,以获得宽泛且稳定的保护范围,将专利的价值最大化;同时,在自由实施分析过程中,也可以借助该原则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等级。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其主要价值在于能够阻止竞争对手合法地提供竞品,其保护范围的大小决定了其能够在什么范围内阻止他人制造、销售竞品。

在医药领域,如果一件专利只能够保护实际上市销售的产品,那么只有当竞争对手制造销售一模一样的产品时,这件专利才能发挥其阻挡价值。换言之,竞争者们可以通过简单的规避设计就成功绕过这个专利障碍,导致层出不穷的替代产品不断挤占市场份额。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这件专利的价值可能是有限的。

因此,为了将保护核心发明的专利价值最大化,申请人总是希望尽可能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然而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常常会提出“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过宽,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意见;在专利授权后,也常有无效请求人以《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A26.4)为无效理由成功挑战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为了避免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遇到此类预料之外的情况我们应当了解“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原则,在专利布局的前期规划设计合理的实施方案,以期获得更宽且稳定的保护范围。

另外,通常在产品上市之前,申请人应当对产品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进行系统性排查。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已经公开但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有些专利的权利要求字面上能够涵盖产品。由于这些专利申请仍处于审查阶段,对于风险等级的把控,我们应当考虑:1)这类申请将来是否能够获得授权;2)如果授权,它的保护范围是否仍旧涵盖目标产品。因此,在判断这类申请的授权前景时,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尺度的把握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法律要求与构成要件

对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对“权利要求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简单来说就是: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里的支持是指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不能超出说明书所公开的范围。

这囊括了两种情况:1)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能够从说明书的内容中直接得到,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说明书验证的方案。也就是说,如果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实际验证的某个方案一模一样,那么认为这条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方案能够从说明书的内容中概括得到,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说明书验证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能够在合理范围内从说明书中实际验证的部分进一步概括得到。然而,这样的概括不能是不受限制的,不能脱离说明书的内容而无限拓展。

因此,在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确定“概括”的范围是否“合理”就变成了核心问题。

实践中的判断难点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在规定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因此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单纯依据说明书中实施例内容的多少以及详细程度,还需要结合本领域技术的可预测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发明点等因素综合判断。

因此就上述第二种情况而言,在具体的实践中,权利要求中的不同特征在合理概括方面的要求是否不同呢?对于“发明点”特征和“非发明点”特征,比如抗体A与小分子B联用的方案,A为本方案的发明点,那么权利要求对于A的限定与B的限定尺度不同,说明书需验证的内容和对特征合理概括的要求是否存在差异。

而对于产品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和功能限定特征,比如限定轻、重链CDR序列的抗体,并限定其通过介导ADCC杀伤细胞,其结构特征“含特定序列CDR”和功能限定特征“杀伤细胞的方式”,在讨论A26.4问题时,对说明书内容与权利要求合理概括方面是否也不同。

在此,我们想通过这一系列的研究,探讨在“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过程中,概括是否为“合理概括”所遵循的原则。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