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体发明的专利授权难点(三):纯结构限定之序列同源性
TiPLab初
2022-03-25

以纯结构特征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是指直接描述抗体本身是什么、具有的结构和组成特征,而不对抗体的功能和效果特征进行过多限定,常见的纯结构特征包括抗体的CDR序列、重轻链可变区序列、序列通式以及序列同源性等。今天我们来看看序列同源性这种纯结构特征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在授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抗体发明中,申请人为了给开发相似序列,如具有类似CDR、不同FR序列抗体的竞争者带来更大的障碍,会尝试采用同源性限定的方式来涵盖除具体CDR或重轻链可变区序列(VH/VL)序列的特定抗体分子之外的多种序列变体。今天的案例就涉及采用这种序列同源性限定的方式,去要求保护多种变体。

案件背景

本次案例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33623. 8,名称为“抗神经生长因子抗体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涉及特异性结合马神经生长因子(NGF)且抑制马NGF结合其受体的马源化抗体,其马源化方法采用框架区突变,具体为将与马NGF特异性结合的供体抗体aD11框架区(FR)氨基酸与马抗体的FR氨基酸进行比较,然后对不相同的氨基酸进行突变,以得到与马抗体具有相同FR的马源化抗体。实审阶段审查员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A26.4)等理由驳回了该专利申请,复审委维持了该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

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具有特定序列及其变体的多组抗体,其中变体具有固定CDR序列,与特定VH和VL序列具有85%以上同源性,也就是突变发生在抗体FR区。该权利要求采用抗体序列+同源性特征这种纯结构限定方式,以涵盖具有固定CDR序列的大量FR变体抗体。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

审查员认为上述权利要求不满足A26.4,原因在于2个方面:

1.“与含SEQ ID NO: 1和含SEQ ID NO: 2具有85%同源性”这一限定涵盖了大量的突变抗体,而本申请的实施例提供实验数据证明了VL和VH序列分别为SEQ ID NO: 1 和SEQ ID NO: 2的单克隆抗体eqN-HC2+eqN-kLC-1能够结合马NGF;

2.氨基酸序列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导致功能发生改变,某些重要的FR残基对抗原抗体的结合也有着显著影响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抗体都具有包含SEQ ID NO: 1和SEQ ID NO: 2的抗体的功能。

申请人争辩

针对上述理由,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变体为“保守氨基酸取代”

复审阶段修改的权利要求
复审阶段修改的权利要求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理由为:

1.本申请说明书中定义了“保守取代”是指当本发明的氨基酸序列通过其中包含的任一氨基酸的保守取代来修饰时,与未修饰的抗体相比,这些变化对所产生的抗体的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没有影响

说明书对“保守取代”的定义
说明书对“保守取代”的定义

2.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知晓,“保守氨基酸取代”是不会影响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的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的氨基酸取代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权利要求中的变体也能具有如包含SEQ ID NO: 1和2的抗体相应的功能。

争议点

本申请中权利要求要求保护具有固定CDR、FR保守取代的多组抗体。我们知道相较于抗体FR,CDR是决定抗体与抗原表位发生特异性的关键部分,也就是CDR之外的骨架区或框架区里的个别氨基酸突变一般不会显著影响抗体的结合特性。在该领域内公知常识基础下,权利要求又进一步限定了突变为不影响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的“保守取代”,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该变体也能具有与亲本抗体相应的功能吗?

最终,合议组经过审查,认为上述权利要求仍不满足A26.4。

抗体FR“保守取代”

实施例验证

实施例提供实验数据证明了VH和VL序列分别为SEQ ID NO: 1和2的单克隆抗体eqN HC2+eqN-kLC-1能够结合马NGF。然而对于多肽而言,作为多肽一级结构的氨基酸序列是多肽空间结构的基础,而空间结构又决定其功能,氨基酸序列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导致空间结构的变化,进而导致功能发生改变

同时合议组还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证明FR不仅为CDR的构象提供环境,有时还参与抗体结合位点正确构象的形成,甚至参与抗原的结合,某些重要的FR残基对抗原抗体的结合也有着显著影响。说明书中并提供实验数据证明FR区域内什么氨基酸替换能够实现对抗体的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没有影响。

说明书术语定义

说明书记载的术语定义是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重要内部证据。在本案中,基于说明书对“保守取代”的定义,合议组认为它不能将权利要求中的保守取代解释为 “对抗体的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没有影响”的突变。这是因为在这段定义中,“这可以被称为保守取代”中的“这”是指前文中的“相似性”,即“保守氨基酸取代”是指取代与被取代的氨基酸残基具有相似的类型,而“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没有影响”只是其中的“优选方案”,不能作为对“保守取代”的范围解释

说明书对“保守取代”的定义
说明书对“保守取代”的定义

也就是说,基于上述解释,权利要求中的“保守氨基酸取代”其实涵盖了取代后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没有影响和有影响这2种情况,在优选情况下才是“没有影响”

那么在涵盖了对结合特性有影响和没有影响的突变体中,实施例证明了特定序列的亲本抗体具有相应的效果,没有给出教导FR中哪些氨基酸残基为保守,取代其不会影响结合特性,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就难以预期什么样的氨基酸取代能够实现对抗体的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没有影响,就难以预见除VH和VL为SEQ ID NO: 1和2的单克隆抗体外,权利要求1 中的其他FR变体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也能保留有对马NGF的结合活性。

总结

在抗体发明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认为CDR是决定抗体与抗原表位发生特异性的关键部分,CDR之外的骨架区或框架区里的个别氨基酸突变一般不会显著影响抗体的结合特性。基于此,很多申请人在保护特定序列的优势抗体分子之外,会采用序列+同源性的限定方式来扩大保护范围,涵盖优势分子的变体。

但是在本案中,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在本发明中,抗体FR是主要的发明点,申请人想要保护的是不论抗体FR内的氨基酸如何变化,都不会影响抗体抗原的结合特性。但是在审查员提出FR中某些重要的氨基酸残基对抗原抗体的结合也有着显著影响的外部证据情况下,本申请说明书定义存在偏差,实施例过于单薄,仅证明1组抗体序列的效果,缺乏证明本发明中的抗体结合特性和FR内氨基酸类型无关的实验数据,那么要想保护到FR内所有氨基酸变体的抗体分子就比较困难。

由此可见,凭借“CDR是决定抗原抗体结合的关键因素”,就能获得“具有固定CDR、FR突变的抗体变体”权利并不是个定论,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清楚抗体FR内氨基酸突变到什么程度,如至少同源性90%、80%、70%…抗体会具有相应的功能。那么为了能拿到这样的权利,我们认为关键要证明抗体的功能只与FR内某些氨基酸有关,只要这些氨基酸不变抗体就会具有相应的功能,即明确抗体功能与结构的关系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