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Lab专利法重要条款研究系列:浅谈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的创造性答复思路
TiPLab LSqin
2020-09-09

在实际的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在检索不到合适的对比文件评价区别技术特征时,会通过简单的说理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并据此得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专利代理师面对这种没有确切范围的审查意见时,常常也会感到无可奈何。

概述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3.2.1.1节中规定了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所采用的“三步法”。其中,在第三步“判断要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中提出了“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通常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确定某个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是与该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的,脱离具体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孤立地判断某个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毫无意义

因此,可以从技术问题的角度出发尝试对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的创造性审查意见进行答复。

案例解析

涉案专利(CN103813238B)涉及一种音频控制电路及电子设备,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实质审查阶段,国知局实审部门通过引用对比文件1(CN102790934A)和公知常识结合的方式认定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申请人(以下称为“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

##涉案专利

###提出背景 目前的电子设备(如手机),考虑到节约成本以及受到结构限制的原因,使用一个扬声器播放音频,同时该扬声器兼作为听筒使用。具体控制扬声器的电路结构参考下图:

图中所示电路包括通话语音缓冲器11、音频缓冲器12和放大器13。当扬声器14作为听筒使用时,通话语音缓冲器11发送信号至扬声器14。当扬声器14播放音频时,音频缓冲器12将信号发送至放大器13,再由放大器13将放大后的信号发送至扬声器14。

然而,当放大器13将放大后的信号发送至扬声器14时,放大器13输出到扬声器14的电压能达到4.2V,即图中LSPK_OP端点和LSPK_ON端点上的电压能达到4.2V,而通话语音缓冲器11的控制电压最大为2.8V,从而使得LSPK_OP端点和LSPK_ON端点上的电压对通话语音缓冲器11的控制电压形成倒灌,影响控制电压的稳定性。

###技术方案 为此,本申请提供一种音频控制电路和电子设备,用以解决现有控制电路中放大器的输出电压大于通话语音缓冲器的控制电压时,对通话语音缓冲器的控制电压形成倒灌,从而影响控制电压稳定性的问题

具体提出的音频控制电路的电路结构如下图:

权利要求如下:

##对比文件1 ###提出背景 目前的行动电话采用两个扬声器分别用于播放与行动电话使用者通话中的远端说话者的声音(即作为听筒)和播放音乐铃声等音频。如何能够在节省制造成本与空间的同时,设置一种电路能够提供良好的声音品质并且降低噪音干扰。

###技术方案 为此,本申请提供一种平行放大器电路,在复用扬声器的同时增加保护电路以降低噪音干扰

具体提出的平行放大器电路的一种电路结构如下图:

在上图所示的实施例中,第一放大器电路可包括声音缓冲器311,用于根据接收到的声音信号SVoice产生放大过的声音信号。并且第二放大器电路可包括音频缓冲器321和放大器322,音频缓冲器321用于根据接收到的音频信号SAudio产生音频信号,放大器322用于将音频信号做进一步放大处理。并且在上图中,通过设置电阻式装置341作为保护电路,电阻式装置341的电阻值被设计为根据 耦接于声音缓冲器311与扬声器330之间的电阻R1与R2的电阻值而定,从而通过电阻式装置341可自端点LSPK_OP、VB_OP至端点VB_ON与LSPK_ON形成一回路,降低于差动输出端VB_OP与VB_ON的信号摆幅。

##实审阶段

在实审阶段,审查员认为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电路结构相同,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分压电路的电阻值与电压值的匹配关系,而根据电路关系设置电压值和电阻值是必然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阶段

申请人随即提出复审请求,在复审答复期间,申请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第一连接点和第二连接点之间的阻值是由放大器的输出电压,通话语音缓冲器的控制电压,第一电阻的阻值,第二电阻的阻值,通话语音缓冲器的内部电路的等效电压,扬声器的等效电阻阻值,通话语音缓冲器的最小等效电阻阻值共同决定的。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电阻式装置341的电阻值可被设计为根据耦接于声音缓冲器311与扬声器330之间的电阻R1与R2的电阻值而定”的内容,根本没有涉及本申请中公式中的内容。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合理设置电阻式装置R1、R2以及电阻式装置341这三者的阻值。(2)在本申请中,当放大器的输出电压倒灌至两个连接点处后,由于两个连接点处的电压值小于控制电压和等效电压之和,所以电压不再向通话语音缓冲器的控制电压倒灌,提高控制电压的稳定性

综上,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不是由现有技术的简单改进就能够得到的,本申请通过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产生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最终,复审委认可了复审请求人的观点,撤销驳回决定。

##思考

对于电路领域的案件来说,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其设计要点不仅仅在于电路结构,而且在于当前电路结构下所形成的信号流向以及信号处理关系。在申请文件与现有技术具有相同电路结构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将限定信号流向和信号处理关系的电路参数直接认定为惯用手段,从而认定为公知常识。

小结

虽然审查员在检索不到合适的对比文件评价区别技术特征时,会通过简单的说理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并据此得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专利代理师面对这种没有确切范围的审查意见时,常常也会感到无可奈何。

但实际上,从上述案例也可发现,关于公知常识的答复思路并非一团迷雾。首先要从技术问题的角度出发,确立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确定技术问题与公知常识之间的关联关系。另外,要回到对比文件本身,以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去类比,在对比文件的启示下,所产生的相应的惯用手段是什么,以此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并非为惯用手段。这样便使得公知常识不再是一个无边界区域,而是有的放矢,审查员也更容易接受。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和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