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与专利风险管控系列】IPO中关于专利数量问题的探究
TiPLab 盖世小卷毛
2021-08-04

根据指引要求,除软件公司外,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数量需达到5项以上,但这并不意味着5项发明专利就能过审。不少企业虽达到该门槛要求,也仍因专利数量问题遭受质疑。本文将结合科创板IPO具体实例,对IPO中专利数量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IPO中关于“专利数量”的问题

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要求,除了软件公司外,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数量需要达到5项以上。从各发行人的问询情况来看,5项发明专利仅仅是IPO审核的最低门槛,并不意味着5项发明专利就能够满足IPO的过审要求

审核机构会根据各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对专利数量进行进一步细分,该细分的工作可能包括区分继受取得的专利和原始取得的专利、判断哪些专利只是同一技术在不同国家/地区的落地申请等。

例如,赛赫智能在招股书中披露公司拥有发明专利 10 项(包含境外专利 5 项),其中6 项发明专利为继受取得,被问及公司发明专利较少的原因,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是否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支撑公司业务发展。又如,呈和科技招股书中披露的发明专利数量为29项,而同行可比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远超该数量,因而也遭受到质疑。

由于专利数量可以一定程度上地反映企业的研发实力、市场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策略等情况,这可能也是审核机构对专利数量的相关问题尤为关注的根本原因。

#关于专利数量问题的分析

结合企业在科创板IPO阶段的具体实例,我们认为关于专利数量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1)专利数量少;(2)专利数量前后披露不一致,以下将对这两种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

##专利数量少

###研发投入少

对科技型公司来说,申请专利只是其商业化利用创新成果的基本动作,投入研发是因,申请专利是果,这一前因后果合理而自然。每家科技公司都有其安身立命的核心及优势技术,反映在商业场景中,这些技术应是科技公司形成其主营产品及主要收入的重要因素,而围绕这些核心和优势技术申请并取得的专利,应该能够从专利数量上得以体现。也就是说,只有研发才能产生创新成果,进而形成专利,并且创新高度也决定了专利申请是否能够取得发明授权。因此,研发投入不足是直接导致原始取得的发明专利数量较少的主要原因

另外,在IPO准备期,公司为满足专利数量上的要求,弥补研发实力不足,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从外部购买或受让方式取得专利,针对这一情况,在IPO阶段,审核机构又将关注由此产生的继受专利或共有专利容易产生权属纠纷、权利行使受限等问题,我们在“受让专利的风险及管控”及“共有专利的风险与管控”两篇文章文中分别讨论过这些问题,这也是审核机构会为什么将总专利数量进一步区分为原始取得和非原始取得的原因。

###对专利的忽视

我国的专利法立法相对一些发达国家而言较晚,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觉醒意识也较晚,导致一些企业对专利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专利为其商业运营带来的贡献有限,进而对专利的作用存在质疑

体现在企业管理中时,就表现为无意识或不愿意在构建和管理专利资产上投入充沛的资源,导致企业没有完善的专利布局,致使核心技术的专利数量少且专利质量差

例如,相当多的科技公司的创始人不愿意参与专利决策,或指派非专业人士管理专利工作,比如指派行政管理、采购、财务、甚至人事职员兼职专利工作;较好者,指派研发人员承担一部分专利管理职能,由于工作重心或专业知识储备不够,往往导致企业中应该重点保护的技术没有申请专利,不该申请的专利又常常因高新技术企业或职称评估等政策指标的要求而随意申请。

当然,这种专利态度和工作方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没有围绕核心技术进行专利布局,使得专利申请不但质量低,而且与企业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数量少,不能围绕企业真正的技术优势开展专利布局,即便有专利也是成本的浪费。

###研发工作与专利工作的脱节

还有一些企业虽然有一定的研发投入,企业经营者也关心专利工作,但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却不多,这其中就可能存在着研发与专利工作脱节的情况。

例如,研发人员有时对什么样的创新成果适合申请专利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尤其在研发工作中,时常会有困惑:哪些技术点值得申请专利,是否满足专利资格,什么时候应该提出申请,应该向那些地区提交申请,这些问题对于研发人员来说可能无法判断。

比如,产品研发早期,技术方案虽然理论上可以实现,但效果还没有得到进一步验证,这一阶段要不要考虑专利问题;再比如,历经千辛万苦的研发成果,采用技术秘密保护还是寻求专利保护;或者一个产品或一个项目中包含多项技术方案,应该提交一件还是多件专利;诸如此类问题,如果企业的专利工作不能与研发紧密结合,这些问题将得不到回答,也就可能丧失核心技术的专利机会。

这时就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利管理人员来帮助判断。如果企业的研发工作与专利工作没有形成顺畅的沟通机制,没有与企业自身战略的相匹配的工作体系,就缺少了从研发成果到核心专利的转化桥梁,进而造成核心专利数量稀少

###行业因素

在一些行业中,受到技术领域的限制,产生的专利数量天然较少。例如,在医药领域,自然界化学物质的稀缺造成可利用的药品种类限制,一个药品虽然只有极少的专利,但足可以垄断一个巨大的市场。

而在另一些技术生命周期更新迭代快速的领域,比如通信领域,集成电路领域,AI领域等,这些领域创新活跃,技术升级迭代快,研发周期短、实验成本低、结果呈现效果直观,应用领域广,产生的专利数量也比较多。

对此,IPO审核机构通常会将发行人的实际核心专利数量与同行业的其他可比公司进行横向比较,以公平、客观地评价发行人的专利数量。

##专利数量前后披露不一致

由于IPO审核时需要提供不同的文件,审核过程也包括多个阶段,不同阶段对这些文件会进行补充、修改,虽然专利数量受到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影响,在不同时间段可能合理地存在不一致现象,但一些企业在不同阶段的不同文件中,在这些客观事实原因之外,会不合理地出现数量披露不一致的现象

例如,翼捷工业在IPO审核过程中在不同阶段提供的《招股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在专利总量、发明专利量、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数量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其已有专利和新增专利的披露错乱、将授权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发明专利申请也列入企业无形资产,还未将已届满中止的专利从无形资产中剔除,因此收到了证监会的警示函。

又如,在刚才提到的赛赫智能的案例中,在二轮问询回复时,赛赫智能将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数量改为 13 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5项,境外发明专利8项。公司有10项发明专利为受让取得,3项发明专利为项目受理后取得,由此引发了上交所关于其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数量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的询问。

###对专利法的相关概念认识 专利的申请周期大致包括审查阶段、授权阶段以及维护阶段。在审查阶段只能被称为“专利申请”而非“专利”,即使收到了授权或办理登记手续通知,只要专利尚未授权公告,仍应当被称为“专利申请”。只有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后,才算真正授权,方能被称之为“专利”。在授权后阶段,仍需要缴纳年费来维持专利权。未及时缴纳年费、被无效、或者专利权到期等,都会导致授权专利的法律状态失效。

在IPO审核中,对“专利”的定义严格按照“授权且有效”的标准来执行。任何未获授权、或者已授权未办理登记手续、又或者未及时缴纳年费失效等情况的,都不能在IPO相关文件中被纳入到“专利”的概念之下。

如果企业由于缺少相关的概念知识,就容易造成信息披露错误,例如将收到授权通知、但尚未办理登记生效的专利申请也作为授权专利,又如将专利权到期的专利仍列为公司的专利资产之列等。

###企业的系统化管理 从各文件中无法前后对应的数据也可以看出,一些企业在内部专利管理上并没有系统化的梳理,对自身的专利(申请)总量、各专利(申请)的状态等都没有严格的管控,最终导致专利数量的前后披露不一致。

导致上述情况的,归根结底是专利态度和专利管理的问题,作为科技公司的经营者,应该视拥有的专利为企业核心资产,无论企业处于哪个发展阶段,都应该对自己的核心资产如数家珍。

#企业管理中关于“专利数量”问题的相关建议

##持续的研发投入,并积极保持研发工作与专利工作的对接,从而产生更多的专利资产

许多研究也表明,研发投入与专利申请量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线性相关的关系。研发是推动专利产生的源头,企业在注重研发的同时,也需要做好研发工作与专利工作的衔接,使研发成果能够顺利转化成专利。

在此期间,企业的专利工作者需要与技术部门、项目发展部门等研发相关部门保持一定频率的沟通交流和共同工作,及时地去挖掘研发过程中值得被专利保护的成果;并且,专利工作者也需要定期检查企业的核心技术是否被完整覆盖,当发现漏洞时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来弥补,例如结合可行的申请策略(利用优先权或分案申请等机制)补充申请等。

##重视专利资产的构建,兼顾数量和质量

对于技术驱动型企业而言,如果没有完善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技术,则容易被同行竞相模仿从而失去竞争优势,这也是IPO审核机构关注专利数量的主要原因所在。在这样的趋势下,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在构建专利资产上。另外,专利文件即是法律文件也是技术文件,是专利权的重要载体,因此还需要重视专利的申请质量,在技术创新高度和专利文本的质量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达到发明专利的授权标准。

对此,企业需要注重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申请方式来布局专利。以初创型企业为例,由于在构建专利资产上的预算有限,早期可以质量先于数量,后期再逐渐发展数量,例如,可以利用优先权、分案等机制,在前期提交包括多个技术主题或方案的母案申请,后期再策略性地衍生出多个子案申请,由此可在保留较早申请日的同时,推迟多项申请所需的大额费用。

当然,根据企业阶段性的经验策略,也可以选择数量先于质量,或者数量和质量同步发展,这取决于公司的技术、战略、资金、市场等多方面因素。但无论如何,企业的专利资产都应当兼顾数量与质量的共同发展。

##严谨的专利资产管理,避免事实错误

企业应当对各专利(申请)的总量、各类型专利(申请)的量、进度、法律状态等有着严格的管理,相关工作者应具备相关法律基础知识,避免犯一些概念性的错误。另外,尤其要注意文件公示中的事实错误,这些事实错误暴露了自身内部专利管理混乱,不仅会给IPO审核机构造成不良印象,更会影响公众的信任度,即使通过修改后顺利上市,曾经的负面记录也会成为难以抹去的污点。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和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