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utilus vs Biosig Instruments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争议术语”的认识
TiPLab LSqin
2019-09-03

考虑到语言固有的局限性,权利要求中可能会出现带有程度用语、功能性用语等不确定性的术语,此时,对于该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明确的关键依赖于诉讼中双方对不确定性的术语的认识及解释,对不确定性的术语的认识及判断的标准到底由谁来确定,这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明确是具有决定性影响的。

#权利要求书的清楚

在中国的专利法第26.4对权利要求书做了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与之类似的,在美国专利法中第112条第(b)款规定:

“The specification shall conclude with one or more claims particularly pointing out and distinctly claiming the subject matter which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regards as the invention .”

也即,说明书在最后需提出一项或多项能够明确并清楚地要求申请人所指认的发明的权利要求。

上述两个法条均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明确以使得所主张的权利的范围是清楚的,以便向公众告知哪些范围是他们可以涉及的。但考虑到语言固有的局限性,权利要求中可能会出现带有不确定性的术语,比如程度用语、功能性用语。

此时,对于该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明确依赖于诉讼中双方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但由于双方所在视角不同,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往往又会产生更多的争议,可见,到底由来判断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使得权利要求清楚明确是具有决定性影响的。

事实上,美国在1952年《专利法》的第103条“非显而易见性”规定中,首次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Person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PHOSITA)”规定为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之后,美国专利法中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新颖性、公开充分性、以及权利要求解释等领域。我国也通过立法借鉴引入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概念。

所以在诉讼中,在权利要求使用了不确定性用语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能够使得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明确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范围至关重要,以下以Nautilus vs Biosig Instruments案为例来探讨权利要求包含不确定性用语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明确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范围的标准。

#涉案专利简介

Lekhtman医生于1994年获得授权一涉及“用在运动器械上的心率监测器”的美国专利US 5337753(以下简称“753专利”),之后转让给Biosig Instruments公司(以下简称“Biosig”)。

根据753专利所述,当用户移动手臂或手持监测器时会出现肌电信号(以下简称“EMG”),由于EMG与心电信号(以下简称“ECG”)具有相同的频率范围,EMG会掩盖ECG,而现有的心率监测器不能消除EMG导致在测量的心率不准确。

753专利是利用从用户左手和右手测得的ECG极性相反,而从左手和右手测得的EMG极性相同来消除EMG而改进现有技术,其所公开的心率监测器由一个细长的空心圆柱形构件组成,如下图所示:

用户的左手100接触圆柱形构件3一端的带电电极9和公共电极11,右手200接触圆柱形构件3另一端的带电电极13和公共电极15,其中圆柱形构件3的各端的带电电极(9,13)和公共电极(3,15)之间以间隔关系安装,该圆柱形构件3包含如下所示的电子电路:

该差分放大器23的两个输入端25和27极性相反,分别连接到带电电极9和13上,EMG在差分放大器23中相互抵消,ECG在差分放大器23中进一步放大,使得差分放大器23的输出基本仅有ECG引起,从而753专利公开的心率监测器测量的心率准确。

其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该心率监测器是安装在运动器械上,如下图:

##753专利授权的Claim 1相关部分如下:

  1. A heart rate monitor for use by a user in association with exercise apparatus and/or exercise procedures, comprising; an elongate member; electronic circuitry including a difference amplifier having a first input terminal of a first polarity and a second input terminal of a second polarity opposite to said first polarity; said elongate member comprising a first half and a second half; a first live electrode and a first common electrode mounted on said first half in spaced relationship with each other; a second live electrode and a second common electrode mounted on said second half in spaced relationship with each other; said first and second common electrodes being connected to each other and to a point of common potential…

#案件审理

Nautilus和Biosig之间的纠纷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发生,当时Biosig与Nautilus的前身Stairmaster公司探讨了Biosig的专利技术,但是,后来Stairmaster公司(也即后来的Nautilus)在未经Biosig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开始销售Biosig声称侵犯其专利技术的运动设备,这些被控产品包括安装在其上的心率监测器。

Biosig于2004年8月起诉Nautilus侵犯了其753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11,在该诉讼进行期间,Nautilus两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PTO”)请求对753专利进行复审,但是PTO最终在未经修改的情况下确认了753专利的专利性。有意思的是,在PTO复审期间,Biosig自愿撤回了2004年的诉讼,后又于2010年10月向地方法院重新对Nautilus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两方争议的焦点在于753专利中带电电极和公共电极之间的间隔关系(spaced relationship)是否清楚明确,地方法院在举行了听证会后,认为“间隔关系”这一术语是不清楚和不明确的,该术语没有告诉公众确切间隔应该是多少,也没有提供任何参数来确定适当的间隔,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b)款的明确性要求。

CAFC的一次重审

联邦巡回(以下简称“CAFC”)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重新审理的关键点在于确定地方法院是否错误的判定753专利所要求的权利要求是不明确的而无效。

CAFC引入大量先例,确定对权利要求是否明确的判断标准为权利要求是否“可以被解释(amenable to construction)”,以及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模棱两可(insolubly ambiguous)”,也即是说,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并不限制于权利要求的术语的字面意思,而在于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不是足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明确该范围,如果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依然是含糊不清的,则毫无疑问,该权利要求不明确。

而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主要考虑权利要求的用语、说明书和诉讼历史所构成的内部证据,有时候为了解决争议,还会引入一些外部证据来加强内部证据。需要说明的是,衡量权利要求的术语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指导可以来自于内部证据,也可以来自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

CAFC认为本案中有争议的术语“间隔关系”并不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该权利要求是可以被解释的(amenable to construction),就内部证据而言,虽然753专利的说明书没有用实际参数明确地定义“间隔关系”,但从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说明了带电电极和公共电极之间的“间隔关系”,权利要求1与之相关的部分如下:

whereby, a first electromyogram signal will be detected between said first live electrode and said first common electrode, and a second electromyogram signal, of substantially equal magnitude and phase to said first electromyogram signal will be detected between said second live electrode and said second common electrode; so that, when said first electromyogram signal is applied to said first terminal and said second electromyogram signal is applied to said second terminal, the first and second electromyogram signals will be subtracted from each other to produce a substantially zero electromyogram signal at the output of said difference amplifier…

这部分内容描述了消除EMG的功能需要遵从于由圆柱形构件、带电电极和公共电极组成的上述结构,其不仅与间隔关系的确定高度相关,而且表明了为了实现消除EMG的功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测试来确定间隔关系。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一方面,带电电极和公共电极之间的距离不能大于用户手的宽度,因为权利要求1要求带电电极和公共电极独立地检测手的两个不同点处的电信号;另一方面,带电电极和公共电极之间的距离不可能无限小,因为无限小会将带电电极和公共电极合并为一个具有一个检测点的单电极,这些足以理解“间隔关系”的尺寸和界限,也即该权利要求并不存在无法解释的模棱两可(insolubly ambiguous)

另外,就外部证据而言,Biosig提交了Lekhtman博士的声明,该声明证实了753专利充分告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如何配置带电电极和公共电极以从左手和右手产生相等的EMG,尽管由于电极的形状、大小和材料等设计变量的因素使得不能在所有运动器械上将“间隔关系”标准化,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消除EMG的功能测试来确定“间隔关系”。该测试只需通过一个标准示波器连接到差动放大器的输入和输出端,以查看信号波形和测量信号特性。通过此项测试,可以通过分析用于检测EMG和ECG的差分放大器输入和输出信号,并观察模拟运动时EMG从ECG中的大量去除情况来确定“间隔关系”的参数。

综上,CAFC认为在尊重专利法的基础上,考虑到语言固有的局限性,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创造性贡献, 并没有要求坚持以字面意思上的清楚来确定权利要求的明确性,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可进行解释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明确该范围,基于该准则和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及其诉讼历史,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涉案专利要保护的范围。

鉴于此,CAFC撤销地方法院的无效裁定,并发回继续诉讼。

##美国最高法院的审理

对于CAFC的一次重审结果,被告Nautilus不服并进一步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于2014年4月审理该案。

一方面,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法第112条第(b)款所规定的明确性要求具有“微妙的平衡”,其既要求考虑到语言的固有局限性以确保为创新提供适当的激励,又要求一项权利要求必须足够精确以能够提供明确的声明内容,从而向公众展示仍然向他们开放的内容,以此避免形成一个不确定的区域,致使公众在进入其中时可能随时面临侵权的风险。

另一方面,美国最高法院认为CAFC的“无法解释的模棱两可(insolubly ambiguous)”的标准不够精准,会给下级法院造成困惑。鉴于此,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确定性的标准,即,如果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不能以合理的确定性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传达该专利范围的界限,那么,该专利可以因为不够明确而归于无效。

鉴于以上所述,美国最高法院在2014年6月作出判决:撤销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CAFC的二次重审

CAFC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审理并未对专利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是提出希望本院能够使用最高法院规定的标准来裁决案件,美国最高法院规定的标准是要求合理的确定性,同时承认绝对的明确也是不可能达到的。这与本院在一次重审所使用的标准是一致的,只不过是美国最高法院所要求的合理的确定性为“无法解释的模棱两可(insolubly ambiguous)”提供了指引方向。

在合理的确定性的标准下,本案的焦点也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能够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合理确定权利要求的界限。

根据一次重审中对内部证据的分析,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内部证据能确定间隔关系既不无穷小也不会大于用户手的宽度,且通过对外部证据的分析更进一步加强了内部证据的可信度。

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涉案专利的固有参数,“间隔关系”这一术语并不与最高法院提出的阻碍创新的“不确定的区域”相冲突,与之相反,内部证据告知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合理确定的权利要求界定的范围。

考虑到涉案专利的内部证据、外部证据以及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标准,CAFC认为“间隔关系”这一术语合理明确的告知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涉案专利所界定的范围,涉案专利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b)款,发回继续审理。

#小结

我国与美国在专利法规上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从该案的判决分析中我们仍有可借鉴之处。案件中强调专利并非是写给给律师看的,甚至不是给一般公众看的,而是写给某些在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因事后存在争辩空间而使得专利撰稿人在撰写时可以无视权利要求中歧义术语的存在,实际上,这是对专利文本提出了更高质量的要求。

特别是在描述相对抽象的技术方案时,专利律师或代理人在撰写中不可避免的使用到不清楚的术语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比如说明书中,明确该术语的确定标准、应用场景、甚至罗列出该术语所包含的各种可能,使得本领域普通的技术人员在阅读申请文件时就能得到明确的技术方案,这样避免后期一旦涉及到诉讼会给对手留有可攻击的点。

设想一下,如果涉案专利的申请文件中限定了“带电电极和公共电极之间的间隔关系不应超过使用者的手宽度”,则不会有如此波折的诉讼史。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和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