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Lab软件专利研究系列】诺基亚VS.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案: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
TiPLab Lena
2020-04-08

独立权利要求如果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此时,就存在无法被授权、被无效或无法维权的问题。所以,在撰写、无效、或专利侵权诉讼中准确认定必要技术特征是十分重要的。

必要技术特征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节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理解:

一: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完整地反映一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不能仅仅反映该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几个组成部分。

二: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两者应当彼此呼应。

综上,必要技术特征是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组成单元,缺少其中一个或多个均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其总和可以构成使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描述的技术方案。

下面以诺基亚诉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案来说明与必要技术特征认定有关的问题。

案情概述

诺基亚公司(以下简称:诺基亚)于2010年12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勤通讯技术)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称上海华勤通讯技术制造和销售的手机产品侵犯其8件相关专利的专利权。

本文仅对其中专利号为ZL95190620.8的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进行讨论。

作为反击,上海华勤通讯技术于2011年3月31日针对该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因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于2012年4月27日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诺基亚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的理由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判决。

诺基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5年11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6日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涉案专利

背景技术介绍

在数字语音的远程通信系统中,一个语音信号通常需要经过语音编码和信道编码。 语音编码属于信源编码,语音编码就是对模拟的语音信号进行编码,将模拟信号转化成数字信号,从而降低传输码率并进行数字传输。信道编码根据在待发送的信息码元中加入一些监督码元,在接收端利用这些监督码元来纠正由信道中噪声引发的错误,信道编码保证了语音传输的可靠性。

上图显示为一GSM手机通信电路的基本组成框图。

涉案专利简介

涉案专利ZL95190620.8提出了一种移动通信系统中的用于语音传输的方法和设备。

涉案专利使用两部分信道编码,第一信道编码取决于语音编码方法并且与语音编码一起完成,由语音编码过程和第一信道编码过程提供的总传输速率恒定;其后完成第二信道编码过程,第二信道编码过程一直完全相同,与语音编码方法和第一信道编码方法无关。

这样不需要针对每一语音编码方法都设置不同的第二信道编码,第二信道编码可以是设备原来使用的信道编码。

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原文如下:

1.一种用在远程通信系统中的语音传输方法,上述方法包括:

可将语音信号压缩为少量的语音编码位的语音编码方法,

语音编码位的信道编码,

在语音传输过程中采用N种不同的语音编码方法,并且所有的方法分别具有不同的传输速率S1、S2,…,及SN千比特/秒,其中N≥2且S1≥S2≥S3……SN,其特征在于:采用每种语音编码方法,第一信道编码方法都能分别与采用的语音编码方法相对应,上述第一信道编码方法包括将检错和纠错的第一信道编码位加到语音位上,并产生一个恒定的独立于所采用的语音编码方法的恒定传输速率,以致依赖于所采用的语音编码方法,在第一信道编码期间被加到语音编码位上的第一信道编码位的传输速率分别为0,S1-S2,……,S1-SN千比特/秒;

在第一信道编码之后,完成第二信道编码,在此过程中,检错和纠错的第二信道编码位被加到第一信道编码产生的信号上,上述第二信道编码位的传输速率为C千比特/秒;在第二信道编码之后,无论选择哪种语音编码方法,总传输速率都为恒定的S1+C千比特/秒

争议焦点

各方对于该涉案专利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否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是否缺少使得语音编码方法和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准确串联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过程中,复审委认为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需要使用多种语音编码方法时,需要具有多个语音编码器和相应的信道编码器以支持不同的语音编码方法,这将增加设备的成本和复杂性。

复审委认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涉案专利是基于使“总传输速率保持恒定”的设计思想,来设计发射和接收两个阶段中对应的语音传输方法。

复审委认为无论是在发射阶段还是在接收阶段,并不是所有的语音编码器、语音译码器都连接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器。并且,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在发射阶段,“转换器201和204被一个控制信号207同步地控制使得它们将选择实现所期望的语音编码方法的语音编码器和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器203的串联”。

所以,同步控制使得语音编码、语音译码能够准确地与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串联,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在无法保证准确串联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总传输速率相同这一根本发明目的的。

进而,复审委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的行政诉讼

诺基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的理由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判决。 诺基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5年11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一个使用某种确定的语音编码方法的通讯系统中增加几种不同的(以较低传输速率工作)语音编码方法,达到保持输出的传输速率恒定,以与设备原来使用的信道编码一起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采用每种语音编码方法,第一信道编码方法都能分别与采用的语音编码方法相对应”,明确限定语音编码方法与第一信道编码方法之间的专门对应关系。

且,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明确记载了第一信道编码方法与语音编码方法的一一对应串联关系,二者之间构成的通路是固定组合,不是临时组合,不存在临时选择的可能性

基于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小结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所以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在于其提供了新的技术方案,并且这项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果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就会存在无法被授权、被无效或无法维权的问题

上述案例中,复审委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同步控制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是不能使语音编码、语音译码能够准确地与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串联的。复审委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全部无效的决定。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独立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语音编码方法与第一信道编码方法之间的专门对应关系,第一信道编码方法与语音编码、语音译码是一一对应串联关系,所以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涉案专利有效。

综上所述,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直接影响了涉案专利是否有效。

所以,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必须准确地确认必要技术特征。为了确定必要技术特征,需要将交底书中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充分的理解,在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检索,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而确定本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所以,对于背景技术中技术问题的撰写也显得极为重要。

在撰写背景技术时建议注意以下几点:1:背景技术中不应引入独立权利要求所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2:背景技术中避免引入过多的技术问题,仅仅描述独立权利要求能对应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3:不应将本发明创造的任何一个发明点写入背景技术。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和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