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这一法律条文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二,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通常,从业人员将不符合规定的前种情况简称为“不支持”的问题,而将后者简称为“不清楚”的问题。
为何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会出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在撰写中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探讨。
“不支持”的缘由
一件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用于声明所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而说明书则是用于说明相应保护的具体的技术方案。
为了尽可能获得潜在的保护范围,专利代理师通常会考虑技术方案在不同的实时场景下的各种适应性修改或变形,尽可能地挖掘在不破坏技术方案的核心思想的基础上的其他可能的替代方式。因此,利用上位概括、并列选择、或功能限定的方式来形成一项权利要求是专利代理师比较常用的手段。
然而,在将具体实现方式抽象化的思维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纰漏。常见的错误是权利要求所包括的技术方案中包含了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
权利要求包含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
案例一
案例一(CN1760011B)直观地说明了什么叫做“权利要求所包括的技术方案中包含了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
如图1所示,诸如照相机、显微镜、取景器等光学部件的镜筒20A通常是通过树脂的注射成型来制成的。镜筒20A包括筒部21以及延长部22。其中,延长部22的内表面通常设置有用于防止表面反射光的遮光线(Light Intercepting Ridges)。
图1
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是遮光线的深浅会影响树脂和模具之间的接触面积,进而导致树脂的温度分布不均匀。由此可能会导致延长部22朝向图1中C方向收缩、或是朝向C方向的反方向弯曲。
有鉴于此,如图2所示,该申请在延长部22的外表面也设置模拟遮光线,欲使注射成型时内外两面附近树脂的温度分布大致对称,由此防止成型品的延长部出现弯曲。为了保证内外两面附近树脂的温度分布大致对称,模拟遮光线与遮光线的齿距、深浅(振幅)、以及方向应当一致。
图2
基于上述技术方案,该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注射成型品,其包括, 第一区域,其是上述注射成型品的一部分区域; 第二区域,其是上述注射成型品的一部分区域,并呈梁的形状从上述第一区域向外连续地延伸出; 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二区域的两面上重复形成多个起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成型品,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二区域的两面上的多个起伏是同一形状的。
可见,为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时将实际的技术方案放在权里要求2中,而在权利要求1中通过上位概括的方式描述一个较为宽泛的范围。
然而所产生的问题在于,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只有在当树脂成型品上下两面的起伏形状完全相同时,才能够保证树脂成型时两面温度分布对称,进而达到延长部在注射成型时不发生弯曲的技术效果。
而当树脂成型品上下两面的遮光线(起伏)的深浅程度不一致时,或者起伏形状的大小不一致时,由于树脂和模具的接触面积大小不一致,导致树脂成型品两面和模具接触部分的传热速率不同,使得相对于模腔的中心部分,树脂两面的温度分布不对称,从而可能导致树脂成型品产生弯曲。
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在所述第二区域的两面上重复形成多个起伏”所涵盖的技术方案中,只有“在所述第二区域的两面上重复形成多个同一形状的起伏”这一方案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此外的例如遮光线深浅不一、密度不同等技术方案,均不能解决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
因此,该权利要求是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的。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谨记:一项权利要求所包括的所有技术方案应当均能够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发明声称的技术效果。
判断方式
那么,如何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是否包含了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
首先需要结合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的部分,找出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中除去实施例记载的部分。例如当权利要求中记载了A方案、说明书记载了a1、a2方案时,应当思考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的替代方案b、c、d……等等。
当找出了实施例未记载但被涵盖在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的方案时,考虑其所能实现的相应的效果。如果难以确定这些未记载方案的效果为何,那么通常说明书是不能支持权利要求的。
而若是能明确这些未记载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但却并非用于解决发明所声称的技术问题,或是与发明所声称的技术效果不一致时,那么也是“不支持”的。
只有能够明确权利要求涵盖的未被说明书记载的方案的技术效果,并且该方案同样是用于解决发明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时,权利要求才是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的。
权利要求的“清楚”
权利要求出现“不清楚”的情况可能是撰写过程中对技术方案不甚熟悉或是不良的撰写习惯等原因造成的。
权利要求清楚通常包括多个方面。一,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的类型。如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通常为“一种……方法”或“一种……装置”,而非“一种……技术”。
二,每项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清楚。例如,一项权利要求中没有含义不确定的词,或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中避免出现“厚”、“薄”、“非圆形”、“大约”、“接近”、“等”……词汇,或者容易造成歧义的词。对于包含了公式或者参数的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地限定参数的含义和范围,避免参数的含义不明、或同一个参数表达了不同的多个含义。
三,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清楚。其中,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从属权利要求追加的技术特征与引用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也应当明确。
“不清楚”的案例
案例二
案例二展示了权利要求同一技术特征前后重复描述导致不清楚的情况。如图3所示,一种分体式AR设备包括显示端1和控制端2,二者通过连接线3连接。
图3
该案的权利要求是这样描述的:
1.一种分体式AR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相互连接的显示端和控制端; 所述显示端包括光学显示模组和镜片; 所述镜片位于所述光学显示模组的外侧; 所述控制端至少包括以下模块之一:数据处理模块、操作控制模块、电源模块或音频模块。
……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分体式AR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端还包括数据处理模块,所述数据处理模块设置在所述第一电路板上。
上述权利要求的问题在于,权利要求1中指出数据处理模块设置在控制端,而权利要求7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却指出数据处理模块设置在显示端。这就导致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数据处理模块的具体设置位置,也不清楚两个数据处理模块是否为同一模块,因此是不清楚的。
小结
权利要求书具有划定发明所能获得的保护范围的边界的作用,这也影响了公众能够实施相关技术行为的范围界限。因此,权利要求书应当语句通顺、逻辑自洽、涵义清楚,便于审查员和公众阅读。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不应过宽的涵盖了本不应该保护的技术方案,导致申请人获得了超出其本应当获得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书还应当结合说明书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清楚地声明所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由此才能保证申请人恰当的获得其权利而不致使公众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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