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达非尼是一种觉醒促进剂,用于治疗某些睡眠障碍。1997 年,Cephalon 公司开始在英国以 Provigil 的品牌名称销售莫达非尼。
在欧洲经济区,莫达非尼的化合物专利最迟于 2003 年到期,而与该活性原料药相关的数据保护最迟于 2005 年到期。莫达非尼的涉及粒径的二级专利和其他相关的专利在欧洲经济区的有效期至 2015 年。
鉴于仿制药即将进入市场,为了保护其在该领域的业务,Cephalon还研发了基于莫达非尼的二代产品,包括Nuvigil 或 Sparlon,但并未成功在欧洲经济区上市。
Teva 于 2005 年 6 月在英国推出了其莫达非尼仿制药。
2005 年 7 月 6 日,Cephalon在英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临时禁令。Teva 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撤销专利。双方的和解协议谈判于 2005 年 11 月底开始并于2005 年 12 月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协议规定,Teva承诺不与 Cephalon 在莫达非尼市场竞争,也不挑战莫达非尼专利权。另外,Cephalon 授予 Teva 非独家许可,允许其从 2012 年起(或在任何其他仿制药进入市场之前)在欧洲经济区推出其仿制药。
2020年11月26日,欧盟委员会认定双方通过和解协议以换取反向付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并处以罚款。之后,Cephalon和Teva上诉至普通法院并最终上诉至CJEU。
法院首先指出,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仿制药生产商在寻求进入市场时,如果通过和解协议承认原研药生产商所持有的专利的有效性,并承诺不再对该专利提出质疑且不进入该市场,则此类和解协议可能会限制竞争。
在此类协议中,涉及原研药生产商向仿制药生产商进行价值转移这一事实,并不足以将其认定为以限制竞争为目的:
- 例如,如果仿制药生产商从原研药生产商处收到的款项实际上是对双方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或干扰的补偿,或者实际上是对向原研药生产商供应商品或服务的合理报酬,则可能构成合理性限制竞争。
但是,如果原研药生产商向仿制药生产商进行的价值转移最终只能解释为不进行实质性竞争,例如,仿制药生产商获得的收益足以激励其不进入相关市场,则可能认定其为目的上的竞争限制。
在本案中,普通法院认为,Cephalon 通过商业交易向 Teva 转移的价值构成了在和解协议中加入限制性条款的对价,因此也构成了 Teva 承诺不独立进入仿制药市场的对价。
CJEU认为,Teva 和 Cephalon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商业交易背景下进行的价值转移,除了出于不进行实质性竞争的商业利益考量外,没有其他解释,这一认定并无法律错误。
CJEU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两项上诉理由均没有依据,并最终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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