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医药领域委托加工者的侵权问题研究
在医药领域,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采用比较“轻”的模式进行研发,例如,将大量的工作委托CRO/CDMO企业来完成。此外,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制度的推行,上市许可持有人也可能委托他方来制备产品。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受托人(例如,CRO/CDMO企业)的行为侵犯了第三方的专利权,委托人是否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医药领域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五)
在医药领域,随着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复杂产品形式的出现,产品的生产过程可能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合作。
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医药领域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四)
在医药领域,除致力于药物研发的制药企业外,还存在一部分为制药企业提供重要试剂及关键中间体的服务型企业,有时候,这类中间体供应企业会根据客户的需求或行业需求,提供特定的中间体产品或特定片段的定制服务。
Teva VS. Sandoz: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范围解释
Copaxone^®^是Teva公司治疗多发硬化症的重磅药物,2014年的全球销售额高达42.4亿美元。在Copaxone^®^专利到期前,Copaxone^®^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治疗多发硬化症的最畅销药物。为了推行自家的仿制药上市,Sandoz与其合作伙伴Momenta早就瞄准Copaxone^®^和Teva展开了专利诉讼战。
药物组合物的创造性问题(二)
在生物医药领域,选择不同作用机制或相同/相似作用机制的本领域已知药物进行组合治疗是临床上的常用选择。近年来,关于两种或多种药物组合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也在不断增加,其中,创造性问题在药物组合物专利审查中非常常见。本期我们以一件药物组合物的专利申请为例,探讨药物组合发明的创造性问题。
Warner-Lambert VS. Mylan & Actavis案:浅析医药用途专利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018年11月14日,英国最高法院在Warner-Lambert VS. Mylan & Actavis案的判决中运用了“充分公开”的原则,即专利说明书必须能使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结合现有技术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实现权利要求所涵盖的范围。
从Lilly案出发浅析选择发明在韩国的审查实践
早在2003年,韩国最高法院就已经对选择发明的可专利性提供了详细的标准(No.2001,Hu2740),但之后数年间也没有出现支持选择发明的可专利性或有效性的案例。本文结合韩国最高法院维持选择发明可专利性或有效性的“第一案”对选择发明的审查标准进行讨论。
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小分子专题:活性代谢产物专利对于产品保护和阻止竞争的作用
当下基于前药,包括常规前药、ADC、多肽偶联药物等,作为开发策略的制药企业越来越多,在进行产品保护时,除了前药化合物本身进行专利保护外,其活性代谢产物保护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我们将先后分享两个案例,讨论活性代谢产物专利对于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和阻止他人销售前药的作用。
抗体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之“什么是antibody”
2017年,Baxalta向地方法院起诉Genentech的A型血友病药物Hemlibra^®^侵犯了其拥有的Baxalta的美国专利US7033590B1的专利权。2020年8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此案做出与地方法院不一样的判决。
靶标公司、南大研究院VS国知局:如何判断公知常识性证据?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引用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来评价发明的创造性。那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被用做公知常识呢?本文以靶标公司、南大研究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能否被认可的纠纷一案,浅析判断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