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个诉讼的案情基本类似,涉案专利均相同,且拜耳指控的侵权产品其实不仅限于新冠疫苗,而是可能使用该专利技术的所有相关疫苗,我们就以拜耳对辉瑞/BioNTech的起诉书为例来看看涉案专利以及指控内容。
涉案专利保护内容
涉案专利为US7741118B1(’118专利),最初用于使植物具备抗虫害能力,通过增加农作物中抗虫蛋白的表达,提高农业产量并减少对农药喷洒的需求。
’118专利的发明点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问题”编码序列,来提高 mRNA 的稳定性以及所产生蛋白质的数量或质量。
‘118 专利要求 1989 年 2 月 24 日的优先权,并由于包括长达 8 年的干涉程序在内的审查过程,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授权。该专利目前专利权人为孟山都并独占许可给拜耳。预计到期日为 2027 年 6 月 22 日(即授权日+17年,1995年之前递交的专利)。
那么一个在农业领域的发明为什么可以用来告医药领域的侵权呢?我们先从这个发明的产生过程开始。
在20世纪80年代,原告的科学家David Fischhoff 博士和 Fred Perlak 博士致力于提高植物对昆虫和病毒的抗性,他们尝试在植物中表达来源于细菌和病毒的蛋白质中发现:某些来源于细菌和病毒的基因富含特定的“问题”序列,这些序列会导致 mRNA 不稳定,从而在真核生物中蛋白表达水平低下。
Fischhoff 和 Perlak 博士将这些问题序列与动物和植物细胞中的 mRNA 不稳定性联系起来,并进一步发现:如果编码目标蛋白的基因中包含较少(或不含)这些问题序列的基因,可显著提高蛋白表达水平及相关生物活性。
‘118 专利明确教导,其方法可用于“以有效水平表达病毒衣壳蛋白”,从而在真核细胞中“实现病毒抗性”,并提供了相应的实施例(马铃薯卷叶病毒衣壳蛋白基因)。
可以设想的是,尽管 Fischhoff 和 Perlak 博士在当时并非专门为 mRNA 疫苗而开展这些基因改造,但其提高蛋白产量和 mRNA 稳定性的方法是一项重要发现,对农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制药业)也有应用价值。
但再好的技术方案如果没有好的权利要求保护也是白搭,不得不感叹他们专利律师的专业性:从发明点而不单从实施例出发来构建权利要求。
这里的关键是,’118 专利中部分权利要求涉及制备编码杀虫蛋白的结构基因的方法,但还有部分权利要求并未限定于某一特定基因、细胞类型或表达水平,而是更强调一种减少导致 mRNA 不稳定的特定问题序列的方法步骤。
- 比如,权利要求59保护一种编码蛋白质的结构基因的制备方法,通过有义密码子替换来减少特定问题序列(即,表 II 的多聚腺苷酸化信号序列)的数量。
该专利将不稳定化序列界定为包括但不限于:表 II 所列的推定植物和动物多聚腺苷酸化信号序列、ATTTA 序列,以及含有超过五个连续 A+T 核苷酸的区域(统称为“问题序列”)。
指控内容
拜耳声称,被告使用了其专利方法(’118 专利权利要求 59、60、73 和 79)来增强其包括Comirnaty®(BNT162b2)在内的 COVID-19 mRNA 疫苗的mRNA稳定性,从而提升疫苗的有效性。
- 拜耳认为,被告通过有义密码子替换从而减少 SARS-CoV-2 刺突蛋白编码序列中问题序列(包括:多聚腺苷酸化信号序列、ATTTA 序列或连续超过五个 A+T 核苷酸区域)的数量。

拜耳声称,辉瑞和 BioNTech 通过销售其 COVID-19 mRNA 疫苗已获得数百亿美元的收入。拜耳表示,其并未参与任何疫苗的研发工作,该诉讼主要是请求获得至少不低于合理许可使用费的专利侵权赔偿,而并非阻止被告生产或研发相关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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