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重要条款研究系列:浅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的以说明书为依据
TiPLab LSqin
2020-11-11

虽然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是对权利要求所作出的法律要求,但是对于权利要求的诠释是要依赖于说明书的,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根据说明书部分能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知道授权发明的保护范围,则权利要求才能够满足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专利代理师都会花费更多的心思在权利要求的布局和表述上,对于说明书很容易局限在与权利要求的表述上的一致性,而忽略了表述上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3.2.1节中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也即是说,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则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说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构成的,对于以说明书为依据中究竟应该将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的多种实施方式均进行列举,还是对于各技术特征之间的结合方式进行充分的说明,又或者实际上有策略性的实现充分公开,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说是不够清楚的,即使根据技术方案本身将权利要求概括到一个合理的程度,但由于说明书在撰写上的避重就轻的描述方式也会带来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以下,通过案例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以说明书为依据进行探讨。

案例解析

涉案专利(CN1581662B)涉及一种可充分利用交流/直流转换器功率的电子装置,申请人为广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在实质审查阶段,国知局实审部门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了涉案专利的申请,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于2008年12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涉案专利

电子装置需要交流/直流转换器提供其运作所需的直流电源,现有的转换器不得不增加体积和重量以满足大功率的需求,但电子装置日渐趋于向轻薄短小以便于携带的方向发展,两者相矛盾,由此提出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可充分利用交流/直流转换器功率的电子装置,包括:

一主机;以及

一交流/直流转换器,接收一交流电源,将之转换为一直流电源供应给主机,并依据目前所输出的功率而输出一控制信号以控制该主机的用电量,该交流/直流转换器包括:

一电源转换器,用以将该交流电源转换为该直流电源;以及

电源控制器,依据该电源转换器的输出功率而输出该控制信号

其中,该主机包括:

一中央处理器,依据一调整信号而调整其工作频率;以及

一CPU控制器,依据该控制信号输出该调整信号,当该控制信号表示用电量已经过高,则该调整信号使中央处理器的工作频率变慢。

其对应的可充分利用交流/直流转换器功率的电子装置的结构框图如下:

##实审阶段

在实审阶段,审查员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既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也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所使用的“充分”一词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另外,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电源控制装置,依据该电源转换器的输出功率而输出该控制信号”,该功能是依赖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明了此功能是否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来完成,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复审阶段

申请人(以下称为“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理由,在未修改申请文本的同时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主题中的“充分”一词反映了涉案专利的具体技术效果,不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2)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控制器,依据该电源转换器的输出功率而输出该控制信号”不仅具体记载在本申请原始说明书第3页第11行至第13行中,而且也可以从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具体记载在原始说明书第4页第7行至18行关于图2B的描述中准确无误地归纳出来,因此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其对应的说明书部分如下:

复审中合议组认可复审请求人的观点,认为:对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的要求是“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并且“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针对此要求,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清楚地表明了其主题是“电子装置”的产品权利要求,并且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也限定了包括主机、交流/直流转换器等,其主题和其技术内容也是相适应的,“充分”一词仅是为了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其背景技术的特点,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不清楚。

对于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合议组认为说明书中记载的“电源控制器114是依据电源转换器12的输出功率而输出控制信号CTRL。若电源控制器114检查到目前的输出功率太高,则发出控制信号CTRL以使主机130的用电量减少”与技术方案中的上述特征相对应,根据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其提供了一种根据电源转换器的输出功率而输出控制信号来控制主机的用电量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该方案,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测量获得电源转换器的输出功率,只要能够获得电源转换器的输出功率,就可以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能解决其技术问题

另外,在涉案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中,提出了一种通过目前功率参考值Vp和最大功率用门槛参考值Vt来确定控制信号的方案,并且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图2B的描述中记载了如何检测电源转换器值输出功率的功率参考以及如何输出控制信号CTRL的具体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获得输出功率或功率参考值的方式有多种公知的方式,例如,通过测量负载的电压、电流,测量与负载串联/并联的电阻的电压/电流,或者直接测量输出功率。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以得知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电源转换器的输出功率的特征还可以用很多公知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这些方式都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综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清楚,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思考

对于涉案专利来说,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通过增加体积和重量以实现大功率与电子装置的发展趋势相矛盾的问题,其所提供的技术方案的设计要点在于依据目前所输出的功率而输出控制信号以控制主机的用电量,也即是说,其设计要点在于当前电路结构下所形成的信号流向以及信号处理控制关系,而不是如何输出控制信号本身。在此情况下,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虽然仅提供一种采用比较功率参考值与门槛参考值的方式得到控制信号的具体实施方式作为电源控制器的,但由于功率参考值的获取方式本身就会由于采用的公式不同而可以采用不同的可替换的电路架构,因此,复审委认为这些替换方式是足以支撑权利要求的。

但是,试想一下,假若涉案专利的目的仅是为了提供一种电源控制器,该电源控制器能够依据一电源转换器的输出功率而输出控制信号。此时,输出功率仅是作为电源控制器的输入信号,其获取方式的多样性对电源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来说并不关键,则说明书需要提供的是能够将输出功率转换为控制信号的多种方式,而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仅公开涉案专利中提及的通过比较功率参考值与门槛参考值得到控制信号的这一种方式,笔者认为是不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

小结

虽然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是对权利要求所作出的法律要求,但是对于权利要求的诠释是要依赖于说明书的,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根据说明书部分能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知道授权发明的保护范围,则权利要求才能够满足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专利代理师都会花费更多的心思在权利要求的布局和表述上,对于说明书很容易局限在与权利要求的表述上的一致性,而忽略了表述上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专利代理人需要足够深入的了解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对发明点进行分析和拓展以形成合适概括范围的权利要求,并且能够明确知道其中哪些是对发明做出贡献的部分,对于该部分,在说明书部分需要提供足够支撑的实施例,例如,可通过列举出多种并列的实施方式,或者提供一种实施方式的同时给出明确的指导方向,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的指导下,能够想到更多的可替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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