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实验数据”的难点(五):克服A26.3问题之“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未与用途发明建立合理的关联性”
上篇我们分析了原申请文件满足充分公开要求的条件下,能否将补交实验数据纳入考虑的问题。今天我们来看看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未与用途发明建立合理的关联性,为克服A26.3问题,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能否被接受的问题。
“补交实验数据”的难点(四):克服A26.3问题之“原说明书已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在其授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A26.3的问题。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个复审案例来看看在具体实践中,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充分公开”的要求,以及在授权过程中,为克服A26.3问题补交实验数据可能遇到的挑战。
“补交实验数据”的难点(三):克服A22.3问题之“原说明书记载“断言式结论””
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关于化合物活性的定性或定量实验数据,也没有记载获得技术效果的测试方法,仅记载了技术效果的“断言式结论”,这种情形下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是否可以接受。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复审案例来看看这种情形下补交实验数据遇到的挑战。
“补交实验数据”的难点(二):克服A22.3问题之“说明书明确记载数值范围”
当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通式化合物活性的数值范围,但没有记载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具体化合物的具体活性数值,这种情形下补交实验数据在授权过程中能否被接受,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复审案例来看看这种情形可能遇到的挑战。
“补交实验数据”的难点(一):克服A22.3问题之“隐含公开”
原申请文件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定性或定量描述的药物效果,但是“隐含公开”了补交实验数据待证明的技术效果。根据最新的审查实践,在这种情况下补交实验数据能否被接受以及接受后能否克服A22.3的问题,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个复审案例来看看这种情况下补交实验数据在授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TiPLab专利法重要条款研究系列】关于多肽序列支持性的判断
如果要求保护的多肽在同一物种内具有一定的序列保守性,那么可以通过说明书中针对性的试验设计来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TiPLab专利法重要条款研究系列】:浅析“说明书充分公开”
说明书充分公开是对撰写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实质性要求。申请人应当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从而有利于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即,以充分公开换取专利权的保护。
【TiPLab专利法重要条款研究系列】关于开放式限定的氨基酸修饰的探讨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TiPLab专利法重要条款研究系列】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认定(一):新的半乳凝素9突变体蛋白质及其用途
“通常来讲,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仅应当包括明确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而且需要包含根据说明书中的一个或多个具体实施方式概括而来的技术方案,这样才能积极地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扩大保护范围。然而,《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称“指南”)也指出,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那么有哪些概括属于“以说明书为依据”,又有哪些概括属于“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下面本文以一个具体的复审案例,来简要探讨审查实践中的具体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