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那些事儿-(二)“分子通式竟然可以这样写”
此前我们提到,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时,需要结合申请文件的记载、本领域技术的可预测性、以及发明点等因素综合判断。今天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看一看,发明人希望获得大于说明书实施例中经实验验证的保护范围时,在“领域内的可预测性和代表性示例”方面可以如何考量。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那些事儿-(一)“原来你是这样的菌株”
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那么对于微生物来说也是这样吗?微生物菌株也有个性吗?它们的行为能合理预测吗?如果希望在专利中宽泛地保护“微生物菌株的相关特征”会遇到支持问题吗?让我们通过“生产氨基酸的菌株”这个例子,来看一看通过专利保护“菌株特征”时可能存在的保护范围方面的挑战。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那些事儿—序
了解“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原则,能够协助我们在专利布局的前期规划设计合理的实施方案,以获得宽泛且稳定的保护范围,将专利的价值最大化;同时,在自由实施分析过程中,也可以借助该原则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等级。
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医药领域委托加工者的侵权问题研究
在医药领域,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采用比较“轻”的模式进行研发,例如,将大量的工作委托CRO/CDMO企业来完成。此外,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制度的推行,上市许可持有人也可能委托他方来制备产品。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受托人(例如,CRO/CDMO企业)的行为侵犯了第三方的专利权,委托人是否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医药领域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五)
在医药领域,随着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复杂产品形式的出现,产品的生产过程可能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合作。
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医药领域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四)
在医药领域,除致力于药物研发的制药企业外,还存在一部分为制药企业提供重要试剂及关键中间体的服务型企业,有时候,这类中间体供应企业会根据客户的需求或行业需求,提供特定的中间体产品或特定片段的定制服务。
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医药领域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三)
“原料药”通常是指一种活性化合物成分,其一般不能直接被施用给患者,而是需要经过添加辅料或通过其他方式被进一步加工,而制成可被患者服用的药物产品。
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医药领域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二)
前药,也称前体药物、药物前体、前驱药物等,是指药物经过化学结构修饰后得到的在体外无活性或活性较小、在体内经酶或非酶的转化释放出活性代谢产物而发挥药效的化合物。在已经上市的重磅药物中,不乏前药形式的产品,例如阿德福韦酯、替诺福韦酯、索非布韦等。
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医药领域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一)
随着生物医药行业的发展,衍生出了多种复杂的专利侵权行为,其中,争议较大的是间接侵权问题的判定。如果行为人不直接实施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而是帮助和/或诱导他人实施相关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是否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我们将结合医药领域中常见的商业场景,尝试分析其中各主体潜在的专利侵权风险。
日本专利期延长制度探讨
这篇文章我们主要探讨日本的专利期延长(PTE)制度,日本的PTE制度从诞生到现在,相关规定经历了两次比较大的修改,下面,我们主要从PTE的计算规则、适格条件和保护范围进行展开讨论,以明确PTE对他人的阻止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