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用途研究系列:给药对象的限定能否使医药用途具有新颖性
在中国,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需要以“瑞士型”的制药用途形式进行保护。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主要介绍如何通过限定给药对象的技术特征,使得制药用途具有新颖性。
靶标公司、南大研究院VS国知局:如何判断公知常识性证据?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引用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来评价发明的创造性。那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被用做公知常识呢?本文以靶标公司、南大研究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能否被认可的纠纷一案,浅析判断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参考依据。
第一三共株式会社 VS. 专利复审委员会:浅析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评价标准
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做出的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其性能是产品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在本期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保护抗体偶联物发明的挑战和策略(一)
ADC是目前生物医药领域的热门研究方向。关于ADC的发明主要集中在ADC结构的改造上。那么对这样的发明的目前的创造性评价尺度是怎样的?我们将以一系列的文章来讨论专利保护ADC发明的相关问题。
专利保护抗体偶联物发明的挑战和策略(二)
ADC是目前生物医药领域的热门研究方向,其主要包含靶向部分、连接子和药物部分。那么对这样的发明目前创造性的评价尺度是怎样的?本期我们将继续用一个案例来讨论专利保护ADC发明的相关问题。
浅析欧洲选择发明的新颖性评价标准
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较大集合或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子集合,子范围或个体发明。在生命科学和化学领域,选择发明是较常见的发明类型,除了一般发明的评价标准之外,EPO还建立了单独的评价规则,以评估选择发明的新颖性。
“肺癌诊断”专利申请复审案:关于疾病诊断的支持性问题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都可以实现技术效果,那么即使权利要求包含了较多的并列方案,也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Amgen VS. Sanofi:抗原结合表位限定的抗体能否被完全实施?
2021年2月1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地区法院对Amgen的美国专利US8829165和US8859741的判决,认为该专利不满足enablement requirement而无效,这场Amgen和Sanofi之间的从2014年开始的专利纠纷再次引起关注和热议。
重磅药Entresto专利无效案-药物组合物的创造性问题
实验数据及结果在证明发明的创造性中起重要作用,本期我们以诺华的重磅药Entresto的组合物专利《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被宣告全部无效一案,探讨药物组合物的创造性问题。
抗体纯化专利无效案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能够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在本期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标准。